Meyer 和 Fabian (1992)調查賭徒的偏差行為,發現參與 GA 的成員中,有一半以上曾經因為要取得賭博所需的金錢、而有犯罪行為,欠債的多寡與犯罪行為間雖無直接相關,卻發現身心症與忽略財務上的責任、人格特質與犯罪行為上有強烈相關。
在 GA 中發現的高犯罪率,可能是因為美國執法單位強制要求的結果。
病態賭徒常常是為了「方便錢」(quick money)而犯罪,而多半的犯罪型態是非暴力的。最常犯的經濟犯罪是:違反票據法、借貸、逃稅、侵占、在技巧性的賭博遊戲中作手腳等等(Brown, 1987b; Ciarrcchi & Richardson, 1989; Lesieur, 1987; Lesieur & Rosenthal, 1991);賭徒在被逼到絕境時,才會有犯罪的行為,可能是因為被地下錢莊逼債、也可能是不能控制他們想要賭博的慾望。
[US]
Crime and debt issu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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